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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2014年法学简答题,2022年修改)
第 338 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
(1)侵犯客体是国家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实施了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国家有关保护环境、防治污染的法律规定。实施了环境污染行为,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其他有害物质的行为。
(3)犯罪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4)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既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也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也有学者认为是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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