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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罪(2019考试分析修改、2011年法学案例分析题)
1、概念和构成要件
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的行为。
(1)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社会道德风尚。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卖淫的行为。在组织卖淫犯罪
活动中,对被组织卖淫的人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但是,对被组织卖淫的人以外的其他人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应当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表现为具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
2、罪数形态问题
在认定组织卖淫罪时,要注意该罪中的罪数形态问题。
(1)在组织卖淫犯罪活动中,对被组织卖淫的人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但是,对被组织卖淫的人以外的其他人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应当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2)犯组织、强迫卖淫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犯罪人如果在强奸后迫使妇女卖淫的,数罪并罚(刑九修正案)。
(3)要注意本罪与聚众淫乱罪的界限。
3、本罪与协助组织卖淫罪的界限
要注意本罪与协助组织卖淫罪的界限。两罪之间本属于实行犯与帮助的共犯关系,但是刑法对于帮助行为单独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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