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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法硕考研刑法主观题带背:组织卖淫罪

来源:天任考研  |  更新时间:2023-01-25 19:36:11  |  关键词: 24法硕考研刑法主观题带背 组织卖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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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任考研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4法硕考研刑法主观题带背:组织卖淫罪”相关内容,为报考法学专业的考生们提供指导。更多有关法硕知识点可关注考研备考栏目。

 

组织卖淫罪(2019考试分析修改、2011年法学案例分析题)

1、概念和构成要件

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的行为。

(1)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社会道德风尚。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卖淫的行为。在组织卖淫犯罪

活动中,对被组织卖淫的人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但是,对被组织卖淫的人以外的其他人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应当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表现为具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

2、罪数形态问题

在认定组织卖淫罪时,要注意该罪中的罪数形态问题。

(1)在组织卖淫犯罪活动中,对被组织卖淫的人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但是,对被组织卖淫的人以外的其他人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应当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2)犯组织、强迫卖淫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犯罪人如果在强奸后迫使妇女卖淫的,数罪并罚(刑九修正案)。

(3)要注意本罪与聚众淫乱罪的界限。

3、本罪与协助组织卖淫罪的界限

要注意本罪与协助组织卖淫罪的界限。两罪之间本属于实行犯与帮助的共犯关系,但是刑法对于帮助行为单独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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