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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2017年、2007年非法学案例分析题、2016年法学案例分析题)
1、概念和构成要件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1)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所谓利用职务之便,是指行为人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如主管、保管、支配、供用或经手等便利条件。利用其因工作关系熟悉作案环境、凭工作人员身份便于接近作案目标等与职务无关的便利条件,不属于利用职务之便。
(3)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及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
2、何谓国家工作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指:
(1)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4)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视为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3、何谓公共财物
(1)国有财产;
(2)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3)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4)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4、贪污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的界限
(1)犯罪客体与对象有所不同。贪污罪的客体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和职务行为廉洁性,行为对象仅限于公共财物;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行为对象是公私财物。
(2)犯罪客观方面有所不同。贪污罪中窃取、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则没有这一条件。
(3)犯罪主体不同。贪污罪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是一般主体,即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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