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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相关问题(2010年非法学案例分析题、2010年法学案例分析题、2009年非法学简答题)
1、概念和构成要件
行贿罪,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构成要件:
(1)客体: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和不可收买性。
(2)客观方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3)主体:自然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故意,并且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意图。
2、何谓谋取“不正当利益”
所谓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
(1)行贿人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等;
(2)或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方便条件;
(3)以及违反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
3、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从宽处理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修正案(九)》修改)
4.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行为。单位也可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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