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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
(1)客观原则,又称从实际出发原则。划分法律部门不是主观任意进行的,它有相对稳定的客观依据,这就是社会关系。
(2)合目的性原则。划分法律部门的目的在于帮助人们了解和掌握本国现行法律,所以合目的性原则是划分部门法时首先应当坚持的原则。
(3)适当平衡原则。划分法律部门时应当注意在各种法律部门之间保持适当的平衡,各个法律部门所包含的法律范围不宜太宽,也不宜太窄。
(4)辩证发展原则。客观世界是在发展变化的,社会关系也是在发展变化的,那么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本身当然也会发展变化,法律和法规也始终处在变化中。
(5)相对稳定原则。虽然法律部门是发展的,但是法律的稳定性特征要求我们不能频繁地变动法律部门的内容和结构,所以我们划分法律部门时需要具备前瞻性。
(6)主次原则,又称重点论原则。具体的社会关系和法律规范是极为复杂的,有时同一部法律、法规可以被划归几个不同的法律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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