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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立法体制
1、我国现行立法体制的特点
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综合了单一制国家的一元立法体制和联邦制国家二元或多元的立法体制的特点,结合我国具体情况确立了“既统一而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概括来说,就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统一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同时,赋予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限,还赋予民族自治地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经济特区所在省市制定经济特区法规的权限。
我国的立法体制既统一又分层。从性质上来讲,行政法规是对国家法律的补充,地方立法是对中央立法的补充。
2、我国采取“既统一而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的原因
(1)我国是单一制国家,不是联邦制。这决定了我国的立法权必须相对集中于中央。
(2)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根本途径。这就决定了我国的立法权必须相对集中于国家权力机关。
(3)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各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情况各不相同,特别是民族多,这就决定了我国的立法权不能全部集中在中央,必须给民族自治地方一定的立法权,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以适应各地的不同情况。
(4)我国正在实行改革开放,法律尚不完备。这就决定了我国的立法权不能完全集中在国家权力机关的手中,必须给行政机关以一定的立法权,以适应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实际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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