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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法硕考研法理学主观题带背:法律关系的概念及特征

来源:天任考研  |  更新时间:2023-02-05 13:27:47  |  关键词: 24法硕考研法理学主观题带背 法律关系的概念及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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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系的概念及特征

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社会关系,即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1、法律关系是依法建立的社会关系。这一特征包含四个方面的含义:

(1)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

(2)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调整或保护的社会关系本身。

(3)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是法律规范的内容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得到的具体贯彻。

(4)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符合法律规范的社会关系。

2、法律关系是一种体现意志性的特殊社会关系。

(1)首先,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而法律规范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2)其次,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意志对于法律关系的建立和实现有着重要的作用。一方面,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意志必须符合国家意志,否则该法律关系得不到国家的确认和保护,法律关系不可能建立起来。另一方面,体现在法律规范中的国家意志,只有通过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意志才能实现,否则法律规范所体现的权利和义务就只能是一种抽象的可能性和必然性,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意志对于法律规范中所体现的国家意志的实现又是必不可少的。

(3)承认法律关系的意志性,并不能否认它的客观性。其客观性主要表现在:任何法律关系都根源于一定的经济关系,反映一定的经济关系的要求;法律关系作为一定社会关系的特殊形式,除了受经济关系的制约外,还受其他社会关系的制约;从法律关系本身来看,其一经形成,就作为一种法律社会现象而存在,并对一定社会关系发生影响。

3、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这是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社会关系的重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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