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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的基本原则(2018年非法学简答题)
(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在我国享有选举权的基本条件有三个:一是具有中国的国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二是年满18周岁;三是依法享有政治权利。
(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是指在选举中,一切选民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法律在程序上对所有的选民同等对待,选民所投的选票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的原则。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直接选举是指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一种选举。间接选举是指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一种选举。我国在县级以及县级以下实行直接选举,县级以上实行间接选举。
(4)差额选举的原则。所谓差额选举,则是指民意机关代表或公职人员选举中候选人的人数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选举。我国《选举法》明确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实行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人数。
(5)秘密投票原则。秘密投票也称为无记名投票,与记名投票或以起立、举手、鼓掌等公开表达自己意愿的方法相对立,是指选民不署自己的姓名,亲自书写选票并投入密封票箱的一种投票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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