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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宪法》的主要内容、效果和历史意义
1、主要内容
(1)依三民主义、五权宪法确定国体与政体。
(2)规定国民大会为全国最高政权机关,但对其职权加以限制。
(3)形式上采用总统制,但总统的权力受立法院、行政院、监察院的制约。
(4)规定人民各项民主自由权利及必要的宪法义务。
(5)采取中央与地方分权体制,形式上赋予省、县两级地方政府以自治权。
2、效果
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的颁行,标志着国民政府训政时期之结束,宪政正式肇始。同时,又仿效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赋予司法院以解释宪法和统一解释法律及命令之权。司法院设立大法官会议负责该项权力行使。
3、历史评价
(1)《中华民国宪法》是中国近代立宪史上内容较为系统、完整的一部宪法,也是中国法制近代化的主要成果之一。1946年政治协商会议对宪法修改的意见,在一定程度上也对宪法的制定起了促进作用。
(2)由于这部宪法是在没有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参加的情况下制定的,因此在代表的广泛性和合法性方面存在着很大的问题。事实上,国民党之所以在这个时候颁布这部宪法,就是为了通过它改变其不良形象,证明其统治的合法性。
(3)1948年5月10日,国民政府颁布《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以“戡乱”为由,无限扩大总统的“紧急处分权”,将宪法规定的紧急处分和宣告戒严的总统权力不再置于立法院的限制之下。至于“戡乱”何时结束,须由总统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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