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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权利能力终止于自然人死亡之时。
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我国民事权利能力开始的时间是自出生时开始。出生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民事权利能力的法律特征
民事权利的法律特征:(1)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而不是实际的权利;(2)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既包括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的资格,也包括民事主体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3)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具有法定性;(4)民事权利能力具有与民事主体人身的不可分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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