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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
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在法律上当然无效,它不需要任何人主张。
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纯获利的除外)。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 (3)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行为。 (4)恶意串通的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5)违反法律和公共利益的行为。 (6)规避法律的行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1)确定无效,没有任何事实可以使其有效。 (2)自始无效,无需任何人主张。 (3)任何人均有权主张无效。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指由于欠缺有效条件,当事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类型
(1)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行为性质、标的物、价金、当事人。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3)欺诈和胁迫行为(不涉及国家利益)。 (4)乘人之危的合同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1)相对无效——撤消前有效,撤消后无效。 (2)享有撤销权的一方才有权提出撤销。 (3)经过法院才可撤销。 (4)撤销具有追溯力。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的概念
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行为虽以成立,但是否生效尚不确定,有待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作出追认的意思表示来使之有效或无效的法律行为。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的类型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实施的行为。 (2)无权处分行为。 (3)无权代理行为。 (4)债务承担行为。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1.效力不确定。 2.经第三人确定。 3.可能会无效,也可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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