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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
1.自动投案:核心是置于较为自动地置于办案机关的控制
注意:
(1)半推半就也视为自动投案:亲友规劝,陪同投案,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必须犯罪人有一定的自愿性。如果犯罪人完全是被迫投案,不算自首。具体而言: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获的,不属自动投案。
(2)仅仅因形迹可疑,稍加盘查,就如实交待的算自动投案。
注意:必须是公安司法机关还没有掌握其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包括在一般性排查时主动交代的。
(3)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视为自动投案。
(4)自动投案后逃跑的不认为是自首;逃跑后又跑回来的,视为自首。
2.如实交待所犯罪行:
(1)只需交代主要犯罪事实(犯罪是否发生、是否是其实施的)以及身份情况。
(2)数罪的:对如实供述的认定为自首,对未如实供述的不认定为自首。
(3)共同犯罪:从犯供述所知同案犯,主犯还应供述所知的其他同案犯的犯罪事实。
(4)翻供:交代后又翻供的不构成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如实交待的还可认定自首。
(5)辩护、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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