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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法硕考研带背知识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来源:天任考研  |  更新时间:2023-05-16 17:05:27  |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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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法硕考研带背知识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天任考研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4法硕考研带背知识点: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相关内容,为报考法学专业的考生们提供指导。更多有关法硕知识点可关注考研备考栏目。

 

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一)概念: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二)本罪的显著特征:

1、程序启动的非法性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宣传的公开性: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向社会公开宣传,包括以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

3、手段的有偿性: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对象的不特定性: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特别注意】以下情形不属于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应当认定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1)在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

(2)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的。

(三)与集资诈骗罪的区别: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集资诈骗罪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四)修正案十一增设了更重的法定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退赔退赃从宽规定:

    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以上是天任考研小编为大家带来的“24法硕考研带背知识点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希望考生们都能备考顺利,考上自己心仪的院校。想了解更多法学专业备考相关内容请关注考研备考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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