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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一)概念: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二)本罪的显著特征:
1、程序启动的非法:性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宣传的公开性: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向社会公开宣传,包括以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
3、手段的有偿性: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对象的不特定性: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特别注意】以下情形不属于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应当认定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1)在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
(2)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的。
(三)与集资诈骗罪的区别: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集资诈骗罪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四)修正案十一增设了更重的法定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退赔退赃从宽规定:
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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