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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修正案有较大修改)
(一)概念: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而实施的特定行为。
(二)对象:毒品、黑社会、走私、恐怖、贪污贿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注意:这里规定的是七类罪名,而不是七个罪名。
(三)方式:
(1)提供资金帐户的;
(2)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原条文有“协助”二字);
(3)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原条文“协助”)
(4)跨境转移资产的;(原条文为: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四) 值得关注的变化:
上游犯罪者自我洗钱也构成洗钱罪
未参与也事先不知道上游犯罪者如果后续洗钱只定洗钱罪一罪
修正案调整了单位犯罪的法定刑,和自然人一致(5年以下、拘役,5-10年两档)
(五)罪数问题
洗钱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方式,因而,洗钱时定洗钱罪。(特殊法条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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