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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宿考研集训营郑州 盗窃罪

来源:天任考研  |  更新时间:2025-05-22 12:11:05  |  关键词: 盗窃罪研究 盗窃罪法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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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宿考研集训营郑州 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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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硕士刑法学知识点:盗窃罪

  概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1)不同盗窃形式构成犯罪的条件:

  a.数额较大:1000元至3000元以上。

  b.多次盗窃:2年内盗窃3次以上。

  c.入户盗窃: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

  d.携带凶器盗窃: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

  e.扒窃: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

  (2)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

  a.盗窃罪处罚未遂的情形:盗窃未遂通常不以犯罪处理,但是,以下情形犯罪未遂也应当定罪处罚:

  ①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

  ②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

  ③多次盗窃;

  ④入户盗窃;

  ⑤携带凶器盗窃;

  ⑥扒窃;

  ⑦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b.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

  ①理论标准:有控制和失控说,失控说占主导地位。

  ②实践标准:

  A.小件物品,攥在手里、放入口袋、打成包裹为既遂。包括扒窃。

  B.大宗物品,以行为人拿出户外、室外、偷出仓库(出墙、出院)为既遂。如果是在厂矿企业事业单位盗窃,要看大门看守是否严密。

  C.商店盗窃,将物品拿出柜台为既遂;在超市以拿出收银台为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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