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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宿考研集训营郑州 侵占罪

来源:天任考研  |  更新时间:2025-05-22 12:11:38  |  关键词: 刑法中的侵占罪 侵占罪的法律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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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宿考研集训营郑州 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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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硕士刑法学知识点:侵占罪

  概念: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为他人保管的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交还的行为。

  (1)对象必须是:为他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埋藏物。

  a.为他人保管的财物应作扩大理解。所有在没有明显违法的情况下控制了他人财产他都理解为为他人保管的财物。包括代送、代取、借用、租借、不当得利、无因管理而控制他人的财产。

  b.遗失物与遗忘物无需作出区分。

  有学者认为,遗忘物和遗失物应当进行区别:

  ①遗忘物是有意放置,无意拿走,遗失物是无意拉下;

  ②遗忘物的所有者通常能模糊记起放在哪儿,遗失物的所有者往往无法记起拉在哪儿。有学者认为无需作出区分,侵占遗忘物和遗失物都构成侵占罪。由于越来越多的学者倾向于不作出区分,因而大家以第二种观点为准,也就是对遗忘物和遗失物不作区分。

  (2)作为犯罪对象的财物必须已经处于行为人合法控制之下,行为人将其据为己有,才成立侵占罪:合法持有,非法侵吞。

  这是本罪区别于盗窃罪、诈骗罪的关键所在:侵占罪非法占有的意图发生在合法控制他人财物以后。而盗窃、诈骗则相反,是先产生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意图之后,再采取一定的手段非法获取他人的财产。如出租车司机侵占客人遗忘的财物,定侵占罪;

  下一位旅客偷偷拿走定盗窃罪。

  旅客遗忘的财物,老板据为己有的构成侵占罪;其他旅客据为己有的,构成盗窃罪。不过,要注意一种特殊情况:遗忘在公共场所的物品任何人据为己有,拒不交还,都构成侵占罪,不要求符合合法持有、非法侵吞这一要件。

  (3)考试经常将侵占罪与对象认识的错误一起考。最常见的考法是:不是遗忘物,而行为人误以为是遗忘物。很简单,此种情况下“将错就错”,直接按行为人意图侵犯的对象定罪。

  不过,此种情况下,如果定侵占罪,仍然应当同时符合侵占罪的两项条件:

  首先,按照行为人的主观认识,该物属遗忘物;

  其次,按照行为人的主观认识,该物在其控制之下。

  反之,如果按照行为人的主观认识,该物属遗忘物,但该物不在其控制之下,此种情况由于不符合侵占罪的第二项条件,仍然不能定侵占罪,通常定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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