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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儿童罪
(一)概念: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1.本罪是一个多环节犯罪,实施其中任何一个行为就构成既遂。
2.构成本罪必须以出卖为目的,否则构成其他罪名,如拐骗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等。
3.以出卖为目的强抢儿童,或者捡拾儿童以后出卖的,构成拐卖儿童罪。
4.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
(二)一罪与数罪:
1.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
2.以抚养为目的偷盗婴幼儿或者拐骗儿童,之后予以出卖的,定拐卖儿童罪一罪。
3.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或者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还定拐卖妇女儿童罪一罪。
(三)相关犯罪:
1.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1)不以出卖为目的,否则定上一罪名。
(2)数罪并罚问题:收买后又实施其他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这和拐卖妇女儿童罪有很大的差别,因为法定刑不同。
(3)刑事责任: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拐骗儿童罪:
(1)与拐卖儿童罪的区别:目的不同,不以出卖为目的,多半是为了收养。
(2)偷盗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自己养的也构成拐骗儿童罪。
3.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必须是非暴力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不是被拐卖,否则定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犯)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1)未采用暴力威胁方法。采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定妨害公务罪。
(2)必须聚众,否则不构成本罪。没有聚众,但使用了暴力妨碍解救的,可构成妨碍公务罪。
(3)必须是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阻碍其他人解救的可定故意伤害或其他犯罪。
(4)必须是首要分子。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定妨害公务罪。
(5)被帮助的对象是不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不是拐卖妇女儿童的人贩子,否则定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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