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年专注考研辅导
因为专注,所以出色

0371-60904200 全国咨询热线服务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考研备考 > 正文
考研备考

24法硕考研带背知识点:抢劫罪

来源:天任考研  |  更新时间:2023-05-26 11:45:20  |  关键词:

  •  
  •  
  •  

24法硕考研带背知识点:抢劫罪

天任考研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4法硕考研带背知识点:抢劫罪”相关内容,为报考法学专业的考生们提供指导。更多有关法硕知识点可关注考研备考栏目。

 

抢劫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一)手段:包括暴力、胁迫以及其他手段。

暴力手段:抢劫罪的暴力手段只能针对被害人,敲诈勒索罪、强奸罪的暴力可以针对被害人,也可以针对被害人的家属、亲友等。

胁迫手段:抢劫罪的胁迫手段只能是暴力胁迫,敲诈勒索罪、强奸罪的胁迫手段可以是暴力胁迫,也可以是精神胁迫。其他手段:药物麻醉、灌醉酒等。

(二)实施暴力和取财的时间:两个当场。这是抢劫罪与敲诈勒索以及绑架罪的关键区别。

但是应注意以下两点:

1.对当场的理解不应太机械:即使犯罪涉及两个以上的地点,但如果这两个以上的地点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仍然应当视为是当场。

2.抢劫借条(欠条)等债权凭证也构成抢劫罪。

(三)取财的对象:向被害人本人取财。

这是与绑架罪的关键区别,绑架罪是向第三人取财,并且犯罪人必须是利用第三人基于对被害人安危的担忧取得钱财。

(四)对象是他人的财物。

1.抢回自己的财物不构成抢劫罪,因采用暴力致人伤害、死亡的,定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

2.为索取债务,使用暴力、暴力威胁等手段的,一般也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定其他罪名。

3.以自己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定其他罪名。

(五)一罪与数罪:

1.为实施抢劫以外的其他犯罪劫取机动车辆的,以抢劫罪和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为抢劫其他财物,劫取机动车辆当作犯罪工具或者逃跑工具使用的,被劫取机动车辆的价值计入抢劫数额。

2.抢劫违禁品后又以违禁品实施其他犯罪的,应以抢劫罪与具体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3.行为人实施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觉,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劫取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

在被害人失去知觉或者没有发觉的情形下,以及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之后,临时起意拿走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

4.实施抢劫罪后,趁被害人没有发觉,拿走他人财物的,以抢劫罪与盗窃数罪并罚。

5、在绑架的过程中,掠取被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以绑架罪和抢劫罪择一重处理。

(六)转化型抢劫:

1.概念:指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

2.特征:

(1)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三种犯罪行为中的一种。

(2)行为人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3)行为人必须是当场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以上是天任考研小编为大家带来的“24法硕考研带背知识点抢劫罪”,希望考生们都能备考顺利,考上自己心仪的院校。想了解更多法学专业备考相关内容请关注考研备考栏目。


免责声明:本站所提供的内容均来源于网友提供或网络搜集,由本站编辑整理,仅供个人研究、交流学习使用,不涉及商业盈利目的。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本站管理员予以更改或删除。邮箱:zzqihangpx@163.com 电话:0371-60903400
天任考研微信群

扫码加入2026考研群
获取考研咨询一对一服务


热报课程

报考信息


备考指南


报名咨询电话:0371-60904200
Copyright©2006-2020  郑州市天任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豫ICP备2024092498号

免责声明:本站所提供的内容均来源于网友提供或网络搜集,由本站编辑整理,仅供个人研究、交流学习使用,不涉及商业盈利目的。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本站管理员予以更改或删除。电话:0371-60904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