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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一)不同盗窃形式构成犯罪的条件:
1.数额较大: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
2.多次盗窃: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
3.入户盗窃: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
4.携带凶器盗窃: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
5.扒窃: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
(二)针对特殊对象的盗窃:
1.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2.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3.将电信卡非法冲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较大的,定盗窃罪。
4.盗窃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定盗窃罪。
5.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定盗窃罪。
(三)盗窃罪的牵连与竞合:
1.为实施其他犯罪而盗窃车辆的,以盗窃罪与其他犯罪数罪并罚。为实施盗窃罪而盗窃车辆的,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的价值之内。
2.盗窃公私财物并造成财物损毁的处理:
(1)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盗窃行为构成犯罪,毁坏财物不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
(2)盗窃行为未构成犯罪,但损毁财物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3)同时构成盗窃罪和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4)实施盗窃犯罪后,为掩盖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毁坏其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犯罪数罪并罚。
(四)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
1.盗窃罪处罚未遂的情形:
盗窃未遂通常不以犯罪处理,但是,以下情形犯罪未遂也应当定罪处罚:
第一,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
第二,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
第三,多次盗窃;
第四,入户盗窃;
第五,携带凶器盗窃
第六,扒窃;
第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
(1)理论标准:有控制和失控说,失控说占主导地位。
(2)实践标准:
第一,小件物品,攥在手里、放入口袋、打成包裹为既遂。包括扒窃。
第二,大宗物品,以行为人拿出户外、室外、偷出仓库(出墙、出院)为既遂。如果是在厂矿企业事业单位盗窃,要看大门看守是否严密。
第三,商店盗窃,将物品拿出柜台为既遂;在超市以拿出收银台为既遂。
【特别注意】
按照司法解释的精神,盗窃自家或近亲属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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