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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法硕考研带背知识点:抢夺罪

来源:天任考研  |  更新时间:2023-05-26 11:59:19  |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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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法硕考研带背知识点:抢夺罪

天任考研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4法硕考研带背知识点:抢夺罪”相关内容,为报考法学专业的考生们提供指导。更多有关法硕知识点可关注考研备考栏目。

 

抢夺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抢夺的行为。

(一)“公然”是指当着被害人的面。

通常是出其不意,攻其不备,利用自己有备而来,比较机敏,而被害人反映比较慢,比较迟钝达到犯罪的目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抢夺的方式不限于此。

(一)与抢劫罪的区别:

抢劫罪是采用暴力、威胁等方法排除他人放抗,强行夺取他人财物。抢夺罪是没有采用暴力、威胁等方法,直接夺取他人财物。注意两种特殊情况:

1、抢夺的过程中,使劲拽了一下,因用力过猛致被害人摔伤、摔死的,仍定抢夺罪。按照抢夺罪的司法解释规定,此种情况直接定抢夺罪,致人重伤、死亡,作为结果加重犯,通过升格法定刑的方式处理,而不定抢劫罪。

2、如果第一下没有拽下来,犯罪人又强拉硬拽,夺取财物的,定抢劫罪。

(三)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论。

1.如果携带的是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直接认定为抢劫,不需要查明行为人是否准备使用。

2.如果携带的是非管制器械进行抢夺,要证明行为人准备使用,有证据证明不准备使用的,不以抢劫罪定罪。是否漏出来并不重要。

3.抢夺过程中,将随身携带凶器有意加以显示、能为被害人察觉到的,直接认定为抢劫(一般抢劫罪),不属携带凶器抢夺以抢劫论。

(四)飞车抢夺的认定:

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夺取他人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行夺取的;

2、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者强行逼倒他人夺取财物的;

3、明知会致人伤亡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以上是天任考研小编为大家带来的“24法硕考研带背知识点抢夺罪”,希望考生们都能备考顺利,考上自己心仪的院校。想了解更多法学专业备考相关内容请关注考研备考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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