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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
(一)概念:
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 个月未还的行为。
(二)挪用公款的用途不同,成立犯罪的条件不同:
1.进行非法活动(恶性最大):既没有数额要求(3 万),也没有时间要求;
2.进行营利性活动(恶性次之):要求数额较大(5 万),但没有时间要求;
3.进行合法非营利性活动(恶性最小):要求数额较大(5 万),并且三个月未还。
(三)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才构成犯罪。
“归个人使用”的法定情形主要有:
1.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2.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四)与贪污罪的区别: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意图;是否准备归还。
在以下四种情况下,虽然是以挪用的方式取得,但应定贪污罪:
1.携款潜逃的:行为人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对其携带挪用的公款部分,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2.毁灭挪用证据的:行为人挪用公款后采取虚假发票平帐、销毁有关帐目等手段,使所挪用的公款已难以在单位财务帐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3.截取单位收入不入帐的:行为人截取单位收入不入帐,非法占有,使所占有的公款难以在单位财务帐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4.有能力还而拒不返还的: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能力归还所挪用的公款而拒不归还,并隐瞒挪用的公款去向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五)一罪与数罪:
1.因挪用公款而索取、收受贿赂的,以挪用公款罪与受贿罪并罚。
2.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罪与所构成的犯罪并罚。
(六)共犯:
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和参与策划挪用公款的,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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