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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的主体
根据马克思主义学说,可以对税收作如下界定:
a.税收是与国家的存在直接联系的,是政府机器赖以存在并实现其职能的物质基础,即政府保证社会公共需要的物质基础,国家作为征收主体,向广大纳税人征税;
b.税收是一个分配范畴,是国家参与并调节国民收入分配的一种手段,这些来源于广大民众的财政收入是用于政府财政职能的,其最终受益者即民众自身;
c.国家在征税过程中形成一种特殊的分配关系,即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关系,因而税收的性质取决于社会经济制度的性质和国家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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