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概念及其共同特征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市场经济管理法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遭受严重损害的行为。共同特征是:
(1)侵犯客体是我国的经济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的市场经济管理法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严重损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个人或单位。本类犯罪主体的一个显著特征是绝大多数犯罪的主体均可由单位构成。本章前两节和后两节: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二节“走私犯罪”、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都可由单位构成;第六节“妨害税收征管罪”除“抗税罪”一罪以外,都可由单位构成。
(4)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多由故意组成,并且一般具有非法牟利之目的。也存在少数罪的主观心理状态为过失的情况,如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