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四、洗钱罪相关问题
1、概念和构成要件:包括五种行为方式
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采用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方法,从而使其“合法化”的行为。
构成要件是:
(1)侵犯客体是国家关于金融活动的管理制度和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故意采用各种手段使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转换为“合法财产”的行为。
具有下列五种行为之一的,成立洗钱罪:
①提供资金账户的;
②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③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④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⑤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3)犯罪主体是个人和单位。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2、洗钱罪与其他犯罪关联
(1)洗钱行为实际也是窝藏、包庇罪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一种形式,但是刑法已经将洗钱行为单独规定为一种犯罪,即洗钱罪是特别法,所以洗钱行为只定洗钱罪一罪。
(2)洗钱罪与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以及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是想象竞合关系,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