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窝藏、包庇罪(2012年法学案例分析题)
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1)侵犯客体是司法机关追溯、制裁犯罪分子的正常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窝藏或者包庇犯罪分子的行为。窝藏侧重的是犯罪的人,是指行为人采用一定的方式使公安司法机关难以控制犯罪人的人身。窝藏行为有以下三种:
①为犯罪分子提供隐蔽处所
②提供财物,资助或协助犯罪人逃匿
③为犯罪分子提供交通工具,指示行动路线或逃匿方向
包庇行为,是指向司法机关做虚假证明,即以非证人的身份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为犯罪分子掩盖罪行或减轻罪责。包庇侧重的是犯罪的事,是指行为人作假证明,误导公安司法机关,导致公安司法人员难以查清犯罪事实。
本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区别:后者侧重的是犯罪的物,是指行为人采用的一定的方式,导致公安司法人员难以查清犯罪所的赃物及其他收益的性质。
(3)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目的是使犯罪分子逃避刑事追究或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