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立法科学原则
(1)立法活动应坚持从实际出发,尊重客观规律,维护和保障立法的科学性。从实际出发首先要求立法要从现实的国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其次立法要尊重和反映客观规律。
(2)立法活动应该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这就要求在立法工作中首先要坚持权利本位,把保障权利作为权利义务设定的出发点;其次要考虑权利义务的平衡;此外,还应该要考虑弱势群体的实际承受能力。而立法机关赋予国家机关以某种权力,必须与其承担的责任相对应。
(3)立法的科学性原则还要求法律制定过程中要注意法律规范的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与可执行性。这就要求立法不仅在语言上要具有明确性,平实严谨,而且要在内容上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