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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法硕基础(法学)真题

来源:天任考研  |  更新时间:2020-12-31 14:54:39  |  关键词: 2021法硕法学真题 2021法硕非法学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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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法硕基础(法学)真题

21 法硕基础(法学)真题

一、单选题

1.关于主犯和首要分子的理解,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主犯一定首要分子

B.首要分子一定是主犯

C.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

D.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主犯也不一定是首要分子

【考点】主犯和首要分子

主犯和首要分子不尽相同:

(1)首要分子: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可见,首要分子包括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和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都是主犯,但是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未必都是主犯。

(2)聚众犯罪有三种形态:

①全体参与者均可构成犯罪(如聚众持械劫狱罪):首要分子和积极参与者属于主犯;

②只有聚众者和积极参与者可构成犯罪,一般参与者不构成犯罪(如聚众斗殴罪):首

要分子也属于主犯;

③只有聚众者才构成犯罪,其他参与者不构成犯罪: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不是主犯有

特例(如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但③中的聚众者是否构成主犯,具体论定:

a.如果聚众犯罪中的聚众者只有一人,这类聚众型犯罪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共同犯罪,

无所谓主犯;

b.如果聚众者为二人以上,则构成共同犯罪,此时要根据行为人的作用大小认定主犯,

当聚众者都起主要作用时,则皆为主犯;当聚众者的作用有主次之分时,则起主要作用者为

主犯。

2.甲在网站上有偿提供制毒视频,乙从甲处购买了该视频,并且试制了一些毒品,后来

被抓获。对于甲的行为应认定( )。

A.非法经营罪

B.制造毒品罪的帮助犯

C.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D.传授犯罪方法罪

【考点】传授犯罪方法罪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

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

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九十五条: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

3.甲闯红灯,甲的朋友乙得知此事之后让甲离开,在警察在现场询问时,乙谎称是自己

肇事,乙的行为应认定为( )

A.交通肇事罪

B.包庇罪

C .窝藏罪

D.伪证罪

【考点】窝藏、包庇罪

行为方式(1)窝藏行为:

①为犯罪分子提供隐藏处所;

②提供财物,资助或协助犯罪人逃匿;

③为犯罪分子提供交通工具,指示行动路线或逃匿方向等。

(2)包庇犯罪分子的行为,是指向司法机关作虚假证明,即以非

证人的身份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为犯罪分子掩盖罪行或减

轻罪责。

4.甲是市政府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30 万元,通过甲的妹夫乙(市公安局干警)帮助

撤销请托人的网上追逃信息,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

A.滥用职权罪

B.受贿罪

C.介绍贿赂罪

D.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考点】受贿罪的罪数

收受贿赂后又实施了其他的犯罪行为的,原则上应当数罪并罚,有例外情形:

司法工作人员受贿后又构成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

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从一重罪。

5.甲到银行办事儿,发现前一个人乙遗落的银行卡,甲从该银行卡中连续取现1.2 万

元,乙收到取款通知后返回ATM 机,要求正在取款的甲返回乙的钱款,甲趁机逃跑并将在

后面追赶的乙打成轻微伤,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

A.盗窃罪

B.侵占罪

C.抢劫罪

D.信用卡诈骗罪

【考点】信用卡诈骗罪、抢劫罪

按司法解释观点:拾得、骗取信用卡后使用,定信用卡诈骗罪。

《刑法》第269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

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1.前提条件

(1)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罪的着手行为,不要求既遂。

(2)包括其他具有侵犯财产性质的盗窃、诈骗、抢夺罪。

注意:在预备阶段不能转化。

2.目的条件

转化型抢劫有三大目的: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如果不是为了以上三个

目的为使用暴力、威胁的,不成立转化型抢劫。

3.客观条件

转化型抢劫要求客观上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1)当场:当场主要是时间概念,即时间具有持续性,而现场主要是空间概念。

(2)暴力的程度:转化型抢劫中的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要求达到和普通抢劫

罪中的“暴力”以及“胁迫”相当的程度。也即,要求足以压制被害人的反抗。

(3)针对的对象:暴力、威胁的对象没有特别限定,要求是特定的自然人,不包括动

物。

4.主体条件

(1)构成转化型抢劫,要求年满16周岁。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

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分别

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6.甲盗割连接高速公路紧急信息公告牌的电缆,价值5000 元,甲的行为应该认定为()。

A.盗窃罪

B.破坏交通工具罪

C.故意毁坏财物罪

D.破坏交通设施罪

【考点】破坏交通设施罪与盗窃罪的区分

(一)破坏交通设施罪

(一)概念

破坏交通设施罪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

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或者造成严

重后果的行为。

(二)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交通运输安全。

2.客观方面破坏交通设施,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

毁坏危险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故意。

(三)认定

1.罪与非罪破坏行为必须足以使借助交通设施行使的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

具体危险,才成立本罪,没有造成这种危险,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盗

窃罪等论处。

2.既遂标准当破坏交通设施足以使相应的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后发生“车

毁人亡”等严重后果时,成立本罪的结果加重犯。

3.划清本罪与破

坏交通工具罪的

界限

(1)如果直接指向的是正在使用中的交通设施,对交通设施的破坏

间接造成了交通工具倾覆、毁坏的后果的,应当以破坏交通设施罪论处。

(2)如果直接指向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交通工具的倾覆、毁坏

间接造成了交通设施损毁的后果的,应当以破坏交通工具罪论处。

7.甲在竞争对手乙的店铺里面长期大量虚假购买,导致电商平台认定乙的店铺恶意刷

单,并且对乙进行了降权处理,导致消费者无法搜索到乙的店铺,乙因此损失35 万元。甲

的行为应认定为( )

A.不构成犯罪

B.

C.非法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罪

D.损害商业信誉罪

【考点】

9.甲是国有参股公司的财务总监(非国家工作人员),伙同董事长乙(国家工作人员),

利用各自的职权共同将公司的财务据为已有。对于甲乙两人的犯罪性质应如何认定( )

A.依照甲的行为性质认定

B.依照乙的行为性质认定

C.依照主犯的行为性质认定

D.根据二人各自所起的作用分别认定

【考点】共同犯罪的罪名认定

10.若数额条件满足,下列情形符合伪造货币罪的是( )

A.临摹欧元收藏

B.铸造珍贵的古钱币

C.将英镑揭开一分为二

D.用黄金铸造纪念币

【考点】伪造货币罪

(一)概念

本罪指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仿照货币的形状、色彩、图案等特征,使用各种方法非

法制造出外观上足以乱真的假货币,破坏货币的公共信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

(二)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国家对货币的管理制度,具体指破坏货币的公共信用和侵害货

币的发行权。

2.客观方面伪造货币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即个人。单位不能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故意。

(三)认定

1.犯罪对象(1)包括人民币和外币;以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普通纪念币

和贵金属纪念币为对象非法制造纪念币,以伪造货币罪认定。

(2)只包括正在流通的货币,根据司法解释,伪造停止流通

的货币并使用的,以诈骗罪论处。

2.行为方式(1)“伪造”:是指没有货币发行权的人,仿照真货币的图案、

形状、色彩等特征制造假币,以假充真。

(2)伪造的假币必须在外观上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是真货币,不

足以误认为是真币的,不是本罪。

3.罪数(1)行为人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伪造货币并运输的,不能认

定为数罪进行并罚处理,而应按一个伪造货币罪定罪从重处罚。

(2)对于本人伪造货币后而持有,其持有行为不单独成立犯

罪,而是包含在伪造货币行为之中,应以一个伪造货币罪定罪处罚。

(3)同时采用伪造和变造手段,制造真伪拼凑货币的行为,

以伪造货币罪定罪处罚。

4.罪与非罪伪造货币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问题:伪造货币的总面额在2000

元以上或者币量在200张(枚)以上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关于捐助法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捐助人是捐助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B.捐助法人是以公益目的设立的非营利组织

C.捐助法人解散时,没有用完的钱要还给捐助人

D.不需要设立

【考点】捐助法人

捐助法人:指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

(1)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

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宗教活动场所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设立捐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3)捐助法人应当设理事会、民主管理组织等决策机构,并设执行机构。

(4)理事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

(5)捐助法人应当设监事会等监督机构。

(6)捐助人有权向捐助法人查询捐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捐

助法人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7)捐助法人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或者法定代表人作出决定的程序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定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捐助人等利害关系人或者主管机关可以请

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但是捐助法人依据该决定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

响。

12.甲借用乙的房屋,乙的房屋漏水,甲联系不到乙,遂让丙替甲维修并且支付了维修

款,甲向乙索要维修款的根据是( )

A.无因管理

B.单方允诺

C.代理行为

D.委托合同

【考点】债的发生原因

(一)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

行为。无因管理的法律性质是事实行为,不要求行为人有行为能力。

构成要件:

A.管理他人

(本人)事务

(1)他人事务。

(2)管理。管理是指处理事务的行为,包括事实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

(3)例外。管理下列事务,一般不发生无因管理:

①违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

②纯粹道义上、宗教上或一般生活事务,如招待客人;

③依法须由本人亲自实施或须经本人授权才能实施的行为,如放弃继承权。

B.有为他人

谋利益的意

(1)属主观要件,是无因管理阻却违法性的根本原因。

(2)为他人利益,兼为自己利益,仍可在为他人利益范围内成立无因管理。

(3)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成立无因管理。

(4)不符合受益人真是意思,不成立无因管理,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

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例:救助跳水自杀者。

C.无法律上

的义务

(1)法律上的义务包括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2)有无法律上的义务应当以管理人开始管理时的客观事实而定。

(二)代理行为

概念: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或者自己的名义,在代理权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

的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或者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代理的法律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

1.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这里包含三层意思:

(1)代理人须有代理权:代理权的产生或因委托,或因法定和指定,没有授权属于无

权代理;

(2)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只能由本人实施的行为,不得代理,如婚姻登记、遗嘱等;

(3)代理人在进行代理行为时,有独立的意思表示,可视具体情况而决定表示内容。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者代理人自己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

3.代理主要是实施法律行为

代理主要是为被代理人设立、变更、消灭一定民事法律关系,如代签合同、代为诉讼等。

4.代理行为的后果直接或者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三)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13.甲和影视娱乐公司签订合同,两年之内完成一个剧本,娱乐公司向甲支付一笔价款,

甲后来要求公司向乙支付这笔价款,关于甲的债权让说法正确的是( )

A.自甲通知影视公司的时候成立

B.影视娱乐公司同意时才能成立

C.乙同意时甲才能转让该债权

D.根据合同性质,甲不能转让该债权

【考点】债权让与的条件和效力

(一)债权让与的构成要件

A.存在有效

的债权

有效的债权除一般有效债权外,还包括下列三种特殊情形的有效债权:

(1)诉讼时效已经届满的债权;

(2)可撤销但尚未撤销的债权;

(3)附解除或期限的债权。

B.有债权让

与合意

让与人即原债权人与第三人达成合意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1)债权转让合意生效,发生债权让与de 后果。

(2)债权人应当通知债务人,但通知并非受让人取得债权的必要条件。

(3)未通知债务人的,债权仍然可以转让,但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

效力;通知到达债务人,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4)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C.债权具有

可让与性

不得转让的债权,不能转让:

(1)根据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主要包括;

①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特定身份关系发生的债权,如抚养费、赡养费之请

求权;

②基于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如定作人对于承揽人之债

权、委托人对于受托人之债权等。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根据债权的性质,一些债权具有可让与性,但如债权人与债务人特别约

定该债权不得转让,则债权人不得将该债权让与他人。

①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②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3)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有的债权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关,因而法律禁止该类债权转让或规定该类

债权转让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二)债权让与的法律效力分为对内效力及对外效力:

对内

效力

债权让与的对内效力即债权让与发生于让与人及受让人之间的效力主要有:

(1)转让协议一经生效,受让人取得让与人转让的债权。

(2)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①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保证债权、形成权、利息债权、违约金债权、损

害赔偿请求权等随同移转,有约定者除外;

②基于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债权部分转让的,抵押权、质权仍同时担保已

经转让部分的债权与尚未转让部分的债权。

③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

到影响。

(3)转让协议生效后,让与人应将所有证明债权的文件交给受让人,并将有

关行使债权的必要情况告知受让人,以便其能够完全行使债权。

(4)让与人对让与的债权负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5)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民法典》第550 条)

(6)债权让与时,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让与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有债权让

与合意

在让与通知到达债务人后,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的效力主要有:

(1)债务人应向受让人履行债务,如债务人向让与人履行债务的,则该履行

无效,且不能对抗受让人。

(2)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3)债务人的抵销权。

两种情形之一,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①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

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

②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

14.甲的祖父和乙的父亲是亲兄弟,甲和乙是( )。

A.五代旁系血亲

B.两代旁系血亲

C.三代旁系血亲

D.四代旁系血亲

【考点】旁系血亲的计算

旁系血亲的计算:

(1)首先找出同源直系血亲,

(2)然后按直系血亲的计算法,从己身往上数至同源直系血亲,记下世代数;

(3)再从要计算的旁系血亲上数至同源直系血亲,记下世代数。如果两边的世代数相同,

则用一边的世代数定代数;如果两边的世代数不同,则取世代数大的一边定代数。

依据此方法计算,兄弟姐妹之间为二代代旁系血亲,己身与叔、姑、姨、舅为三代系血亲。

15.甲在2010 年设立自书遗嘱,内容是∶甲去世以后,甲的房子归儿子乙所有,屋内的

一套紫檀木家具归孙子丙所有。2018 年甲把该房出售,获得了价款120 万,然后甲去世。

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甲的遗嘱全部撤回

B.甲设立遗嘱后,无权处分遗嘱内涉及的房屋

C.乙有权基于遗嘱获得120 万价款

D.丙有权基于遗赠获得紫檀木家具

【考点】遗嘱的撤回、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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