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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时,按照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纳税;当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时,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①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
应纳税额=同类消费品销售单价×自产自用数量×适用税率。
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是指纳税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的加权平均计算。当应税消费品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或者无销售价格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如果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②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
a.实行从价定率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成本×(1+成本利润率)÷
(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b.实行复合计税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一比例税率)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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