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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第七章 代理(无权代理、表见代理)(下)

来源:天任考研  |  更新时间:2022-08-23 17:54:29  |  关键词: 《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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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第七章 代理(无权代理、表见代理)(下)

三、无权代理

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而实施代理行为的,属于无权代理。这里的没有代理权包括:①行为人根本没有代理权却从事代理活动;②行为人享有代理权,但却超越代理权限从事了本不该由其进行的代理活动行为人原本享有代理权,但其代理权已经终止,行为人仍以代理人的身份进行代理活动。

无权代理可以进一步划分为狭义的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狭义的无权代理的情形

在考试中,往往称“狭义的无权代理”为“无权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的具体情形指上部分

狭义的无权代理的效果

1.因无权代理订立的行为,效力待定,经被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自始有效。则无权代理会因追认而成为有权代理,被代理人就应当对该代理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注意①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权(以通知的方式,也享有催告权。②撤销权属于形成权,催告权并非形成权。

2.被代理人未追认,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就其所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

3.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与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四、表见代理

(一)表见代理的概念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没有代理权,但第三人在客观上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其实施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

构成条件

1代理人无代理权。

2)该无权代理人有被授予代理权的外表或假象(拥有合同专用章,合同空白书,合同授权书)

3)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该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

4)相对人基于信任而与该无权代理人成立法律行为。

:甲公司业务经理乙长期在丙餐厅签单招待客户,餐费由公司按月结清。后乙因故辞职,月底餐厅前去结帐时,甲公司认为,乙当月的几次用餐都是招待私人朋友,因而拒付乙所签单的餐费。谁应该承担这笔费用???

分析该案例具有商事交易的习惯而产生的权利外观的假象

具体情形

1)因表见授权表示而产生的表见代理。

2)因代理授权不明而产生的表见代理。

3)因代理关系终止后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产生的表见代理。

法律后果

表见代理成立后,产生类似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所带来的法律后果

不构成表见代理的三种情形

1)盗用他人介绍信、盖有合同专用章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合同的。

2)借用他人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合同的。

3)冒用他人介绍信、盖有合同专用章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合同的。

综上:以上的行为都不构成表见代理,被代理人本身就作为受害方,不需要承担法律后果

五、代理权的发生与终止

代理终止;指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消灭。代理终止有共同的原因,也有各自不同的原因。

代理终止

1. 法定代理的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2.委托代理的终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3)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特别提醒

被代理人死亡或者终止之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仍然有效:

1)代理人不知道并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或者终止

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3)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4)被代理人死亡或者终止之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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