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无权代理
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而实施代理行为的,属于无权代理。这里的没有代理权包括:①行为人根本没有代理权却从事代理活动;②行为人享有代理权,但却超越代理权限从事了本不该由其进行的代理活动;③行为人原本享有代理权,但其代理权已经终止,行为人仍以代理人的身份进行代理活动。
无权代理可以进一步划分为狭义的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一)狭义的无权代理的情形
在考试中,往往称“狭义的无权代理”为“无权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的具体情形指上部分
(二)狭义的无权代理的效果
1.因无权代理订立的行为,效力待定,经被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自始有效。则无权代理会因追认而成为有权代理,被代理人就应当对该代理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注意;①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权(以通知的方式),也享有催告权。②撤销权属于形成权,催告权并非形成权。
2.被代理人未追认,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就其所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
3.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与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四、表见代理
(一)表见代理的概念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没有代理权,但第三人在客观上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其实施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
构成条件 | (1)代理人无代理权。 (2)该无权代理人有被授予代理权的外表或假象(拥有合同专用章,合同空白书,合同授权书) (3)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该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 (4)相对人基于信任而与该无权代理人成立法律行为。 例如:甲公司业务经理乙长期在丙餐厅签单招待客户,餐费由公司按月结清。后乙因故辞职,月底餐厅前去结帐时,甲公司认为,乙当月的几次用餐都是招待私人朋友,因而拒付乙所签单的餐费。谁应该承担这笔费用??? 分析;该案例具有商事交易的习惯而产生的权利外观的假象。 |
具体情形 | (1)因表见授权表示而产生的表见代理。 (2)因代理授权不明而产生的表见代理。 (3)因代理关系终止后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产生的表见代理。 |
法律后果 | 表见代理成立后,产生类似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所带来的法律后果。 |
不构成表见代理的三种情形 | (1)盗用他人介绍信、盖有合同专用章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合同的。 (2)借用他人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合同的。 (3)冒用他人介绍信、盖有合同专用章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合同的。 综上:以上的行为都不构成表见代理,被代理人本身就作为受害方,不需要承担法律后果 |
五、代理权的发生与终止
代理终止;指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消灭。代理终止有共同的原因,也有各自不同的原因。
代理权终止 | 1. 法定代理的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
2.委托代理的终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3)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特别提醒】 被代理人死亡或者终止之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仍然有效: (1)代理人不知道并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或者终止; (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3)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4)被代理人死亡或者终止之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