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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第二章 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

来源:天任考研  |  更新时间:2022-09-19 18:14:22  |  关键词: 《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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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任考研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法制史》第二章  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相关内容,为报考法学专业的考生们提供指导。更多有关法硕知识点可关注考研备考栏目。

第二章  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

一、春秋成文法公布活动

春秋公布成文法

官方公布

第一次铸刑书

郑国子产

叔向反对

第二次铸刑鼎

晋国赵鞅

孔子反对

《被庐之法》

晋文公

选任官员,建立官僚制度之法

《仆区法》,《茆门法》

楚文王、庄王

禁止隐匿逃犯,宫门守卫之法

私人公布

竹刑

邓析


公布成文法意义

1.打破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结束了法律的秘密状态,使法律走向公开化

2.为成文法典的出现提供了条件

3.开辟了全新的集权制统治模式,为战国至秦统一时期“法治”取代“礼治”拉开了序幕,也为后世法律制度的发展与完善积累了经验

论述题

试述春秋时期各诸侯国公布成文法的情况,并评价成文法公布的意义。

【答案】

(1)成文法公布的事例主要有郑国子产的铸刑书于鼎、邓析制竹刑、晋国铸刑鼎等,具体而言:

①郑国子产铸刑书于鼎:公元前536年,郑国的执政子产鉴于当时社会关系的变化和旧礼制的崩溃,率先“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一般认为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

②邓析“竹刑”:邓析于公元前502年私自修订郑国法律并书之于竹简,称为“竹刑”。“竹刑”在当时的郑国影响很大,后邓析被执政驷歂处死,但他的“竹刑”仍在郑国流传。

③晋国铸刑鼎:公元前513年,晋国的执政赵鞅、荀寅把前任执政范宣子所编的刑书铸于鼎之上,公之于众。

④其他诸侯国也进行了类似的立法活动。譬如,《被庐亡法》是晋文公在被庐检阅军队时制定,内容可能是关于选贤任官,建立官僚制度之法;《仆区法》和《茆门法》为楚国文王和庄王颁行,前者是禁止隐匿亡人之法,后者是关于宫门守卫,保障国君安全之法。

(2)成文法公布引起的论争

春秋时期是“礼崩乐坏”的社会剧烈转型期,新兴地主阶级反对旧贵族垄断法律,强烈要求将成文法公布于众,以保障他们的私有财产和既得权益,摆脱宗法等级制度的羁绊。成文法的公布引起了旧贵族的激烈反对,晋国上大夫叔向特意写信给子产反对郑国“铸刑书”,指责子产违背先王传统,放弃礼制,将使郑亡国。鲁国的孔子对晋国“铸刑鼎”也发表了激烈的反对意见:“晋其亡乎,失其度也。”“民在鼎矣。何以尊贵?”“贵贱无序,何以为国?”其论调与叔向如出一辙。

(3)公布成文法的历史意义

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是中国法律史上一次划时代的变革,其意义在于:

首先,公布成文法国家治理和社会控制的新型方式,是对旧的法律观念、法律制度以及社会秩序的一种否定,打破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信条,结束了法律的秘密状态,使法律制度逐步走向公开化,开创了古代法制建设的新纪元。

其次,公布成文法在客观上为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发展,为罪和刑对应的成文法典的出现提供了条件,也为各种新型社会关系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可靠保证。

最后,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开辟了一种全新的以法治世的统治模式,为“法治”取代“礼治”拉开了序幕,也为战国及其后法律制度的发展与完善积累了经验。

【技巧点拨】 本题考点为春秋法律制度。稍加分析可见,本身有关春秋法律制度的内容就只讲了一个问题: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逻辑思路也很简单:首先,介绍了子产、邓析、赵鞅等人在各诸侯国的公布活动;然后,从反面介绍了对公布成文法的反对意见;最后,总结了成文法公布的意义。通过这三个方面的分析可见,在春秋之前的不公布成文法是有其历史背景和制度基础的(即宗法等级制度),但是成文法的公布从历史发展来看,显然是法制的一种进步。综上,该论述题对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情况(活动和阻碍)以及意义或作用进行展开分析即可。

二、魏国李悝《法经》☆

法经

指导思想

“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

《盗法》

侵犯公私财产犯罪

《贼法》

侵犯人身、破坏社会秩序犯罪

《网法》

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

《捕法》

关于追捕罪犯

《杂法》

“盗贼”以外的罪名

六禁”: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徙禁、金禁

《具法》

相当于近代法典总则部分

 

分析题;旧律(指汉律)因秦《法经》,就增三篇,而《具律》不移,因在第六。罪条例既不在始,又不在终,非篇章之义。故(新律)集罪例以为《刑名》,冠于律首。

——《晋书·刑法志》

阅读以上材料,请结合中国法制史的相关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法经》具体包括哪些篇目?它在历史上有着怎样的地位和特点?

(2)“旧律”具体是指什么?它在篇目上增加了哪三篇?

(3)《晋律》在法典的篇目体例上又是如何演变的?

【参考答案】

 (1)《法经》在篇目结构上共有六篇:《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

历史地位:《法经》作为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完整的成文法典,在中国封建立法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

特点:内容上似惩治盗贼为主要任务,反对旧贵族的等级特权,体现重刑主义精神。体例上,出现了先开列罪名再规定刑罚的罪刑法定倾向;相当于法典总则的《具法》列在最后且适用于其他各篇。《法经》的体例和内容,为后世成文法典的编纂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2)“旧律”具体是指汉朝《九章律》,它在《法经》和秦律六篇的基础上,增加《户律》《兴律》《厩律》三篇。

(3)《晋律》把《魏律》中的刑名分为《刑名》《法例》二篇,仍置于律首,进一步完善了刑律总则的内容。

三、战国秦国商鞅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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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战国和秦代立法思想

战国时期诸国

一断于法

刑无等级

轻罪重刑

法布于众

秦朝建立后

缘法而治

法令由一统

严刑重法

论述题

“不别亲疏,不疏贵贱,一断于法”,中国古代战国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是如何体现法的作用和法的价值的?(法制史+法理学,新题型)

【参考答案】

战国时期的立法中“一断于法”,将法律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手段,将法作为衡量任何人行为的客观标准。这就使得任何人,无论是贵族还是平民,都平等适用法律,这种情况下,法律规范就可以对本人行为起到导向和引导的作用,人们能对他人行为进行评价,可以根据法预先估计人们相互间怎样行为及行为后果从而安排自己的行为,通过法的实施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即体现法的规范作用中的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

战国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包括“轻罪重刑”,用严刑峻法达到以法治国的目的,这体现了法的强制作用,用法来制裁、强制、约束违法犯罪行为。

从实质上来讲,战国立法的主要目的就是用法来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身这正好体现了法的社会作用中维护阶级统治的作用。

在战国的立法指导思想中体现最明显的就是法的平等价值。战国立法指导思想要求取消旧贵族在法律上享有的一切特权。而法律中的平等价值就是要求排除特权和消除歧视,法律确认和保障主体法律地位的平等,法律公平地分配法律责任。

此外,战国的立法指导思想也可以体现法的正义价值。“刑无等级”可以体现通过法律效果上的认可和惩罚机制,在执法和司法上保障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实现。

 


以上是天任考研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法制史》第二章  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希望考生们都能备考顺利,考上自己心仪的院校。想了解更多法学专业备考相关内容请关注考研备考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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