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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质权的相关问题(2021年增修)
1、动产质权的效力
(1)质权的担保范围。质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押财产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质权效力及于标的物的范围。质权效力及于质押财产、质押财产的从物、孳息和代位物,但从物未随同质押财产移交质权人占有的,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对于孳息是否作为出质财产,当事人可另作约定。
2、动产质权设立的时间
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3、权利质权的客体(2021年修改)
权利质权指以债权或其他可让与的财产权利为质押财产的质权,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1)汇票、支票、本票;(2)债券、存款单;(3)仓单、提单;(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6)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4、权利质权的设定条件(2021年修改)
(1)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以基金份额、股权、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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