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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2021年增修)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包括:
(1)继续履行。继续履行,是指在合同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时,债权人要求违约方继续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继续履行作为违约责任形式中的一种,是实际履行的延伸和补充,其内容是强制违约方交付按照合同约定本应交付的标的。我国采用继续履行为主,赔偿为辅的救济原则。
(2)采取补救措施。补救措施是指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之外的其他补救方法。如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违约方还应对损失予以赔偿。
(3)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是指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民法典合同编规定,违约金是约定的,即只在当事人有约定时才适用。
(4)适用定金罚则。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的订立、成立或生效、履行,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至履行前给付给对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替代物。
(5)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指违约方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受害方因违约行为而遭受损失的责任形式。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除应具备违约责任的必要条件外,还必须有违约行为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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