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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简述唐朝的法律形式及其相互关系(2019年考试分析修改、2018年法学分析题)
(1)律是关于定罪量刑的基本法典。
(2)令是有关国家政权组织体制、尊卑贵贱等级制度与行政管理活动方面的法规,涉及的范围较为广泛。
(3)格用以“禁违止邪”,是皇帝针对“百官有司之所常行之事”临时颁发的各种敕令,经过汇编后上升为普遍使用的法律,称为“永格”。
(4)式是中央政府内部各机构关于行政管理、行政程序及具体办事规则的规定,包括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和活动细则,具有行政法规性质。
律、令、格、式彼此既相互联系,又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对复杂的社会关系起到了综合调整的重要作用。其中,令、格、式是从积极方面安规定国家机关和官民人等应当遵行的制度、准则和规范,律则从消极方面规定违反令、格、式以及其他一切犯罪的刑罚制裁。几种法律形式并用,使法律的运用既有相对稳定性,又有一定灵活性,形成一个周密的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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