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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的主要特点(2011年简答题、2018年法学/非法学简答题)
1、特点:
(1)以孙中山的“遗教”为立法的根本原则。《训政纲领》开宗明义地说,“实施总理三民主义,依照建国大纲”是纲领的制定宗旨。
(2)特别法多于普通法,其效力往往也高于普通法。国民政府鉴于制定特别法简单方便,因而大量颁行特别法,尤其是刑事特别法。这些特别法破坏了国民党在普通成文法典立法中所树立的建设民主、法制国家的形象,使国家法律在实质和形式意义上产生强烈的反差与冲突。
(3)形成了以《六法全书》为标志的国家成文法律体系。六法体系的建立,标志着中国法律近代化在形式上达到了顶点。
(4)不成文法在法律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国民政府最高法院的判例、司法院的解释例、司法机关认可的习惯以及法理,都可作为司法机关行使审判权的依据。
2、评价:
总之,南京国民政府延续了清末以来的法律改革,进一步把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部分法律原则、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引入中国,并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加以吸收、发展,形成了以六法全书为代表的法律体系,从而把近代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法律制度的建设推向顶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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