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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中华民国刑法》的特点(2008年非法学简答题)
(1)继受西方国家通行的刑事法律原则,注重采纳与传统宗法伦理原则相适应的法律制度。在立法原则方面,继受了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以及刑罚人道主义等原则;在罪名体系和刑罚制度方面,一准西方国家通行良规。为继承传统的宗法伦理精神,刑法典保留了更多传统中国刑法的痕迹,如对侵害直系尊亲属的犯罪行为加重处罚;同居相为隐原则得到一定的体现;亲族间犯盗可以免于处罚、适用亲告;纵容纳妾。刑法典设有重婚罪,但纳妾不属于重婚范围。
(2)在时间效力上取“从新从轻主义”,但保安处分取“从新主义”和裁判后的“附条件从新主义”。空间效力上以属地主义为主,属人主义为辅,兼取特定犯罪的保护主义和世界主义。
(3)采取社会防卫主义,增设保安处分。刑罚分主刑和从刑,分别为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禠夺公权、没收。保安处分是用来补充或替代刑罚以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强制性措施,其适用对象是未成年的少年犯及有犯罪或妨碍社会秩序嫌疑之人,特别是那些有潜在犯罪危险,而不是已经构成犯罪的人员。有拘禁和非拘禁两种方式。作为刑罚的补充,保安处分有其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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