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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中华民国民法》的内容和评价(2005年、2010法学、2012年非法学简答题)
1、主要内容
(1)采用社会本位的立法原则。民法典采取社会本位,在民法的基本价值方面摒弃个人主义,转而注重社会公共利益,对私人所有权、契约自由、遗产继承加以一定的限制,强调只有个人利益不违背社会公益,始予保护。同时确立无过失损害赔偿责任。
(2)在具体制度上,将外国民法之最新学理、最新立法例加以吸纳、整合,萃成本国民法。民法典以旧民律草案为基础对其做了大量修正,着力参照苏联、德国、日本、瑞士等国民法,表现出新的历史条件下继受法与固有法结合的特点。
(3)采取民商合一的编纂体例。只编纂民法典,不单独编纂商法典。
(4)重在维护私有财产所有权及地主土地经营权。
(5)婚姻家庭制度体现浓厚的固有法色彩。民法典肯定包办买卖婚姻及传统习惯,维护夫妻间的不平等和家长制。
2、评价
(1)总而言之,民法典前三编引进了德国、日本、瑞士民法的大量条文,后两编带有较多的传统色彩。《中华民国民法》基本达到世界近代民法典的水准,是中国实现民事立法近代化的重要标志之一。
(2)但是南京国民政府虽然制定了形式上先进的民法典,却并未真正解决民生问题。因为无论是民法典,还是各项民事单行法,皆以维护有产者的权利为主旨,从未切实推行过“耕者有其田”、“节制大资本”的社会改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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