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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中国的宪法解释体制及其存在理由与问题
中国宪法的解释属于立法机关解释体制。这种解释体制首先是由1978年宪法予以确认和建立的,1978年《宪法》第25条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有“解释宪法和法律、制定法令”的职权。现行宪法再次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宪法解释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这与我国的宪政体制是相吻合的。
1、这种解释体制的存在理由
(1)全国人大是最高的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构,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宪法解释权,使宪法解释工作有可能成为一种经常性的行为。
(2)从一定意义上讲,全国人大常委会比其他的国家机关更了解宪法的原意和精神,因而这种解释体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2、存在问题
我国的宪法解释在实际生活中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最突出的表现在缺乏具体的规范化程序,还应当建立和完善一些具体的解释程序,将宪法解释进一步规范化。
16.中国宪法的修改制度(2011年简答题、2017年非法学分析题)
新中国成立至今,我国一共制定了四部宪法,前面几部宪法采用全面修改的方式,1982年宪法生效以后,采用部分修改的方式。现行宪法经过了五次修改,通过了52条宪法修正案。我国的宪法修改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规定了宪法修改的机关是全国人大;
(2)规定了宪法修改的提案主体,即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的提议;
(3)规定了宪法修改的通过程序,即宪法修改须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多数通过。
(4)从现行宪法的修改来看,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宪法修改建议对我国的宪法修改制度和宪法修改实践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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