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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选举的程序(2012年、2013年法学分析题)
选举的程序是实行选举的方法和步骤,主要包括:
第一,划分选区。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
第二,选民登记。凡年满18周岁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我国公民都应列入选民名单。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公布,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的意见,应当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就是最后的决定。
第三,代表候选人的产生。代表候选人的产生是选举的关键环节,直接关系着能否选出合格的代表。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具体说来包括两个层次:
一是在实行直接选举的单位,代表候选人由选区的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在选举日的15天以前公布,并在该选区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如果所提的代表候选人人数多于《选举法》第30条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则由选举委员会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与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及各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在选举日的7日以前公布。
二是在实行间接选举的单位,则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代表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由各级人大主席团把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代表提出的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印发全体代表,提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符合《选举法》第30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直接进行投票选举。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选举法》第30条规定的差额比例,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及人大的选举办法根据本法确定的具体差额比例,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进行投票选举。
《选举法》还规定,正式代表候选人产生后,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但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直接选举中,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应当于选举日的7日以前公布。在间接选举时,正式代表候选人产生后,选举委员会或人大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第四,投票选举。在实行直接选举的地方,由选举委员会主持投票选举工作,并通过召开选举大会,设立投票站和流动票箱的方式进行投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
第五,公布选举结果。在实行直接选举的地方,选区全体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在实行间接选举的地方,代表候选人必须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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