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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人大代表的罢免(2011年法学分析题,2016分析题涉及)
(1)对于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五十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罢免直接选举所产生的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选民通过;
(2)罢免间接选举所产生的代表,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举行会议时,主席团或1/10以上代表联名,可向本级人大提出对该级人大选举的上一级人大代表罢免案,须经原选举单位过半数的代表通过;闭会期间,县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常委会1/5以上组成人员,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前述的罢免案,须经各该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被罢免的代表可以出席上述会议或提出书面的申诉意见。罢免决议须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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