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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考研法硕民法主观题带背:死亡宣告撤销的后果

来源:天任考研  |  更新时间:2022-12-05 19:34:37  |  关键词: 23考研法硕民法主观题带背 死亡宣告撤销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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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宣告撤销的后果(2018年增修)

(1)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事实上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2)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3)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4)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但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以退还。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如果原物已经不存在,则应给予适当补偿。

(5)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返还财产外,还应对给他人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6)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只要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失踪,有的申请宣告死亡,符合死亡条件的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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