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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考研法硕民法主观题带背: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

来源:天任考研  |  更新时间:2022-12-21 13:51:00  |  关键词: 23考研法硕民法主观题带背 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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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任考研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3考研法硕民法主观题带背: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相关内容,为报考法学专业的考生们提供指导。更多有关法硕知识点可关注考研备考栏目。

 

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2021年修改)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是指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毁损、灭失所致的损失。

(1)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

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3)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4)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相关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5)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据相关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6)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7)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8)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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