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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考研法硕民法主观题带背:赠与合同的相关问题

来源:天任考研  |  更新时间:2022-12-21 13:53:44  |  关键词: 23考研法硕民法主观题带背 赠与合同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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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的相关问题(2019年简答题)

1、赠与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在赠与合同中,转让财产的一方当事人为赠与人,接收财产的一方当事人为受赠人。赠与的财产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财产权利。

根据我国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赠与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单务合同。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因该义务不是赠与的对待给付义务,故不改变赠与合同的单务性。

(2)无偿合同。在附负担的赠与中,受赠人的给付与赠与人的给付无对价关系,故仍然为无偿合同。

(3)诺成合同。赠与人与受赠人意思表示一致,则赠与合同成立,赠与财产的交付不是合同的成立要件。

(4)不要式合同。我国法律对赠与合同的形式未作特别规定,故赠与合同是不要式合同,但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2、赠与合同的特殊终止事由(2019年简答题)

赠与合同终止后,赠与合同关系归于消灭,赠与人不再履行赠与义务。赠与合同除可以适用清偿、混同等合同终止的一般事由外,其还存在以下三种特殊终止事由。

(1)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

(2)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是指在具备法律所规定的撤销原因时,赠与人依法撤销赠与的权利。在下列情形下,赠与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撤销赠与:①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②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③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同时,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撤销赠与。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3)赠与人的穷困抗辩权。赠与人的穷困抗辩权,是指赠与人在经济状况显著恶化时享有的拒绝履行的抗辩权。根据我国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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