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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法硕考研刑法主观题带背: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

来源:天任考研  |  更新时间:2022-12-29 12:56:26  |  关键词: 24法硕考研刑法主观题带背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和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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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和区别

(1)犯罪对象是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侵犯或直接指向的具体事物(人、物、信息),而犯罪客体是法律所保护的为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利益,二者是现象与本质的关系。犯罪客体寓于犯罪对象之中,揭示犯罪的本质,而犯罪对象是它的载体。犯罪行为对犯罪客体的侵害,往往是通过侵犯或指向犯罪对象来实现的。

(2)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之一,而犯罪对象仅是犯罪客观方面中的选择性要素之一。

(3)任何犯罪都必然侵害一定的社会利益,即侵害一定的客体,但是犯罪对象不一定受到犯罪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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