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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法硕考研刑法主观题带背:正当化事由的概念及种类

来源:天任考研  |  更新时间:2023-01-04 15:46:30  |  关键词: 24法硕考研刑法主观题带背 正当化事由的概念及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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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化事由的概念及种类(2017年新增)

正当化事由,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形式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但实际上并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依法不成立犯罪的情形。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虽然只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两种,除此之外,正当化事由还有下列一些情形:

(1)依照法律的行为,是指具有法律明文依据的行为,直接依照法律作出的行为不为犯罪。如发行彩票,彩票本质上可谓赌博行为,基于某种考虑,法律允许特定机构发行彩票。

(2)执行命令的行为,即基于上级的命令实施的行为。如司法工作人员执行逮捕令。

(3)正当业务的行为,即为从事合法的行业、职业、职务等活动实施的行为。如遵守了体育规则的拳击运动员的打击行为。

(4)经权利人承诺的行为,即权利人请求、许可、默认行为人损害其合法权益,行为人根据权利人的承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情况。如被害人要求他人给予其轻伤害的行为。

(5)自救行为,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人,依靠自己力量及时恢复权益,以防止其权益今后难以恢复的情况。如被害人当场发现小偷扒窃予以追捕夺回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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