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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法硕考研刑法主观题带背:共同犯罪的形式

来源:天任考研  |  更新时间:2023-01-06 10:19:46  |  关键词: 24法硕考研刑法主观题带背 共同犯罪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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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任考研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4法硕考研刑法主观题带背:共同犯罪的形式”相关内容,为报考法学专业的考生们提供指导。更多有关法硕知识点可关注考研备考栏目。

 

共同犯罪的形式

1、以共同犯罪能否任意形成为标准:

(1)任意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构成法律没有限制主体数量的犯罪。

(2)必要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构成法律规定其犯罪主体是二人以上、必须采取共同犯罪形式的犯罪。必要的共犯属于特别规定的共犯形式,处罚主要依据分则条文,如果分则条文对该必要共犯做了区别对待的特别规定,则排斥总则关于共犯规定的适用。必要的共同犯罪包括:①对象犯:如贿赂犯罪、重婚罪;②众多犯:如集团性犯罪,聚众性犯罪

2、以共同故意形成的时间为标准:

(1)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指各共同犯罪人在着手实行犯罪前就已经形成共同故意的犯罪,是一种有预谋的共同犯罪。

(2)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指各共同犯罪人的共同故意在着手实行过程中才形成的共同犯罪,是一种临时起意的共同犯罪。

3、以共同犯罪人有无分工为标准:

(1)简单共同犯罪,指各共同犯罪人均参与实行某一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即每一个犯罪人都是实行犯的共犯形态,故又称为共同实行犯。在简单共同犯罪中,行为人都应当对自己和他人的行为及其后果承担责任,即“部分实行,全部负责”;但还须考虑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采取区别对待的原则进行处罚;另外,对于部分行为人超出共同故意实施的其他犯罪不承担责任。

(2)复杂共同犯罪,指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有所分工,存在着教唆犯、帮助犯和实行犯区别的共犯形态。对各个犯罪人要按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的大小及社会危害程度,确定其刑事责任。

4、以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无组织形式为标准:

(1)一般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人之间无特殊组织形式,只是为了实施某一具体犯罪而临时纠合在一起。

(2)特殊共同犯罪:也称有组织犯罪或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多次实行某种或几种犯罪而建立起来的犯罪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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