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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放危险物质罪相关问题
1、何谓危险物质
所谓危险物质,指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质。
2、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污染环境罪的界限
(1)侵害的客体不同。前者侵害的是公共安全,后者侵害的是国家对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管理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不同。前者表现为将危险物质投放于公共的饮用水、出售的食品等特定物品中的行为,而且只要该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构成犯罪既遂;而污染环境罪则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行为,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的结果才构成犯罪。
(3)犯罪主体不同。投放危险物质罪只能以自然人为主体;而污染环境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4)主观方面不同。投放危险物质罪只能出于故意,而污染环境罪只能出于过失。
(5)构成既遂的标准不同。投放危险物质罪是危险犯,只要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即成立既遂;而污染环境罪是结果犯,要求造成严重后果才能成立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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