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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法硕考研刑法主观题带背: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罪相关

来源:天任考研  |  更新时间:2023-01-10 15:37:22  |  关键词: 24法硕考研刑法主观题带背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罪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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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任考研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4法硕考研刑法主观题带背: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罪相关问题”相关内容,为报考法学专业的考生们提供指导。更多有关法硕知识点可关注考研备考栏目。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罪相关问题

1、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罪的犯罪对象

(1)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犯罪对象只限于正在使用中的火车、汽车或航空器。但如果被破坏的拖拉机在某些偏远或者农村地区是被用作交通运输的工具,足以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则拖拉机也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包括正在运行、航行中的交通工具,也包括临时停放在车库、路边、码头、机场上的已经投人交通运输,随时都可能开动的交通工具。

(2)破坏交通设施罪的犯罪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其他交通设施。

2、划清破坏交通工具罪与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

行为人盗窃、毁坏的是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的重要部件、设施,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颠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以破坏交通工具罪论处。如果不是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或者是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附属设备,不影响交通运输安全的,则不能以破坏交通工具罪论处。符合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特征的,可按盗窃罪论、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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