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任考研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4法硕考研刑法主观题带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相关内容,为报考法学专业的考生们提供指导。更多有关法硕知识点可关注考研备考栏目。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概念及其共同特征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市场经济管理法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遭受严重损害的行为。共同特征是:
(1)侵犯客体是我国的经济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的市场经济管理法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严重损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个人或单位。本类犯罪主体的一个显著特征是绝大多数犯罪的主体均可由单位构成。本章前两节和后两节: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二节“走私犯罪”、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都可由单位构成;第六节“妨害税收征管罪”除“抗税罪”一罪以外,都可由单位构成。
(4)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多由故意组成,并且一般具有非法牟利之目的。也存在少数罪的主观心理状态为过失的情况,如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136.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相关问题
1、概念和构成要件(2011年法学简答,2017年新增)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行为。
(1)客体:国家对普通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2)客观方面: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的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情形:
①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②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某种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③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④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3)主体:个人和单位,表现为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两类人。“生产者”包括产品的制造者、产品的加工者;“销售者”包括批量销售者、零散销售者以及产后直销者;生产者、销售者是否取得有关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在所不问。
(4)主观方面:故意,一般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
2、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认定情况
(1)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即构成犯罪。但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规定的销售金额3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2)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假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或有毒、有害、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材、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等生产、销售特定的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不适用特别法条,而适用重法条。
3、相关概念
“生产者”包括产品的制造者、产品的加工者;“销售者”包括批量销售者、零散销售者以及产后直销者;生产者、销售者是否取得有关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在所不问。
以上是天任考研小编为大家带来的“24法硕考研刑法主观题带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希望考生们都能备考顺利,考上自己心仪的院校。想了解更多法学专业备考相关内容请关注考研备考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