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年专注考研辅导
因为专注,所以出色

0371-60904200 全国咨询热线服务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考研备考 > 正文
考研备考

24法硕考研刑法主观题带背:刑讯逼供罪与暴力取证罪的界限

来源:天任考研  |  更新时间:2023-01-20 18:23:55  |  关键词: 24法硕考研刑法主观题带背 刑讯逼供罪与暴力取证罪的界限

  •  
  •  
  •  

天任考研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4法硕考研刑法主观题带背:刑讯逼供罪与暴力取证罪的界限”相关内容,为报考法学专业的考生们提供指导。更多有关法硕知识点可关注考研备考栏目。

 

刑讯逼供罪与暴力取证罪的界限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的行为。暴力取证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以暴力逼取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行为。两者的主要区别是:

(1)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者的犯罪对象是证人。

(2)行为方式不完全相同。前者既可以采取暴力方式,也可以是非暴力方式(“肉刑或变相肉刑”);后者只能是暴力方式。

(3)行为的场合条件不同。前者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中;后者在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都可以发生。

(4)主观目的不同。前者主要目的是逼取口供;后者是为了逼取证言。

专业课.jpg


以上是天任考研小编为大家带来的“24法硕考研刑法主观题带背刑讯逼供罪与暴力取证罪的界限”,希望考生们都能备考顺利,考上自己心仪的院校。想了解更多法学专业备考相关内容请关注考研备考栏目。

免责声明:本站所提供的内容均来源于网友提供或网络搜集,由本站编辑整理,仅供个人研究、交流学习使用,不涉及商业盈利目的。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本站管理员予以更改或删除。邮箱:zzqihangpx@163.com 电话:0371-60903400
天任考研微信群

扫码加入2026考研群
获取考研咨询一对一服务


热报课程

报考信息


备考指南


报名咨询电话:0371-60904200
Copyright©2006-2020  郑州市天任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豫ICP备2024092498号

免责声明:本站所提供的内容均来源于网友提供或网络搜集,由本站编辑整理,仅供个人研究、交流学习使用,不涉及商业盈利目的。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本站管理员予以更改或删除。电话:0371-60904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