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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相关问题(2018年考试大纲新增)
1、概念和构成要件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或窃取或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1)侵犯的客体是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和自由。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行为方式包括:①出售公民个人信息;②提供公民个人信息;③窃取公民个人信息;④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①“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是指将公民个人信息进行售卖的行为。
②“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是指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属于“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③“窃取公民个人信息”:即采用秘密的或不为人知的方法取得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
④“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3)主体的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2、“公民个人信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认定
(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2)“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通信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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